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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情况
2008年11月20日
 

 


 
       

 

诚请加入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

  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罐头食品生产、销售、开发领域进行指导和协调工作,在行业中起着重要作用。协会竭诚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商机,最终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其中包括:

  • 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指导和信息咨询,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
  • 出口程序、技术、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与指导,及时发布最新信息;
  • 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管理进行"会诊",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发展;
  • 帮助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 帮助企业协调与国外管理机构的关系,指导解决产品出口中的问题;
  • 会员单位的可免费或优惠的价格享受协会开放的的互联网、技术法规资料、设备和其他资源;
  • 会员企业在宣传自身形象和自己的产品时可以使用"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名义;
  罐头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创汇行业,也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行业,每个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恳请广大罐头行业与相关企业能加入到协会中来,壮大行业队伍,携手奋斗,开创罐头行业的新局面!
       
       

入 会 须 知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从事罐头食品工业加工(包括水煮笋加工、包装容器、空罐制造、包装材料)、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总厂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以及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科研 、设计、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 递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生产、经营等统计报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Canned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ZCF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在本省范围内跨系统、跨地区、含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同行业企业和相关的科研 、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反映行业的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行业做好服务,在行业内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推动行业生产流通、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路127号9号楼4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罐头食品工业的发展方向,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立法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组织全行业活动,总结推广全行业体制改革 、企业管理 、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定额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本行业科技开发实施及鉴定工作;
(四)开展促进行业质量提高的活动,组织产品质量检查、评比推荐优质产品;
(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建议,出版会刊; (六)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促进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商品交换的问题,推动联合,促进本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七)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
(八)组织和协助生产、科研和教育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素质;
(九)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从事罐头食品工业加工(包括水煮笋加工、包装容器、空罐制造、包装材料)、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总厂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以及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科研 、设计、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生产、经营等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 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地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团登纪管理机构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9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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