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6月1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罐头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Canned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ZCF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在本省范围内跨系统、跨地区、含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同行业企业和相关的管理、科研 、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反映行业的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行业做好服务,在行业内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倡导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生产流通、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本协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A座10楼C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罐头食品工业的发展方向,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立法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组织交流全行业活动,总结推广全行业体制改革 、企业管理 、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定额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本行业科技开发实施及鉴定工作。
(四)、开展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活动,组织产品质量检查、评比推荐优质产品。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参与产品质量鉴定,帮助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参与国外对我出口罐头食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协助有关部门和团体组织相关企业应诉。
(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的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建议,出版会刊。
(六)、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负责浙江省L罐头代号的发放并监督实施,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促进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商品交换的问题,推动联合,促进本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七)、组织并协助政府管理、生产、科研和教育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素质。
(八)、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间的友好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从事罐头食品工业加工(包括水煮笋加工、包装容器、空罐制造、包装材料)、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总厂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以及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管理、科研 、设计、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按规定缴纳会费及相关费用;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出口或内销的罐头食品企业和罐头食品产业相关的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L罐头代号的使用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生产、经营等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同时收回L罐头代号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请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地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资助;
(三)、代号管理费、桔子出口罐头协调管理费;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向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和省社团登纪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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